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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