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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支付辦法 (一)參保人員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支付。 (二)參保人員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院后,所在單位應在9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三)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相關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服務證》; 4.依據申請內容相應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分娩、終止妊娠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相關治療或住院憑證及嬰兒出生、死亡、流產等醫療證明; 5.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復式處方、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有效收費發票; 6.申請男職工配偶生育醫療補助的,需提供該職工配偶的戶口證明、居住地勞動保障所出具的在家務農或從業情況證明。 (四)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支付材料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審定支付條件和申報材料。對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條件和申報材料齊全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支付相關待遇;對不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條件和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支付申請的理由或需要補齊的材料內容。 (五)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在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申請支付后的1個月內提出復查申請。社會保險機構應于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