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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資報酬;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