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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以下簡稱為“轉入地”)的相關手續: (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附件10); (二)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臨時建賬地發起)》(附件11,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三)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其回執傳送至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 (四)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后,按照本規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并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五)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結臨時繳費賬戶的接續手續,同時對臨時繳費賬戶期間記錄建立專門標識。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六)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補繳個人欠費后,或參保人員本人書面承諾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轉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