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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一)人證相符就醫購藥,嚴格住院標準,不得空掛床、分解住院; (二)嚴格醫療保險藥品及診療項目分類結算規定,不得將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或將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 (三)嚴格執行病歷、處方管理規定,不得提供虛假病歷、處方、病情證明及票據等資料; (四)就醫購藥通過社保卡刷卡結算,應提供規范、正常的醫療保障服務,不得為非定點單位提供醫療保險劃卡結算,違規收集留存社會保障卡,虛記醫療費用; (五)藥品購銷存票據資料相符,不得提供虛假票據、資料,以藥易物、以藥易藥,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 (六)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不得騙取、套取醫療保險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