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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
第六十八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07-06-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
內容: |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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