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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按下列程序開展:(一)公安機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經初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后,應保護現場并通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以防逃匿。(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初步調查取證,通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工會、監察機關并邀請檢察機關參加。公安機關應根據牽頭部門的要求,向調查組提供事故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和相關證據復印件,為調查組及時詢問相關責任人員提供方便。(三)事故調查牽頭單位于事故發生5個工作日內發布正式成立事故調查組的通知,明確事故調查組組長、副組長及成員名單和分工。(四)調查組成員在調查組組長的領導下,根據分工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組成員一般應在2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并將調查取證材料整體移交牽頭單位。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如不能在2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五)調查過程中需要專業技術分析鑒定的,由事故調查組依法委托有相應專業技術資質的單位或組織專家組進行,鑒定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技術鑒定部門提供技術鑒定意見的,應當委托技術鑒定部門進行事故原因技術鑒定。被委托的單位或專家應具有與事故性質相應的資質或專家證書,且不得與事故單位有利害關系。(六)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等專業法律、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采納主管部門作出的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意見。(七)事故調查牽頭單位根據調查組成員提供的材料,于材料收齊后15日內擬出事故調查報告。(八)事故調查報告應經調查組召開事故分析會,由全體成員討論并簽名確認。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