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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以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以及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 (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應優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列支上述規定費用。具體標準是第(一)項為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80%,第(二)項為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5%,第(三)項為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10%,第(四)項為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5%。上述(二)、(三)、(四)項年初按上年度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預提,年底決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