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業技能鑒定申報程序: (一)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實行定期或不定期鑒定工作制,定期鑒定一般每半年一次。用人單位有特殊要求的,可隨時組織鑒定。 (二)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在當年的12月10日前向同級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報下年度鑒定計劃,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審查、匯總,提出意見,報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經批準后,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在鑒定前一個月將鑒定職業(工種)、等級、報考條件、收費標準及鑒定日期等事項向社會公告。 (三)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須向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申請,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認真審查申報者的有關證件及資料,對符合鑒定條件的人員,按國家職業標準,擬定鑒定方案,報同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批準后,由鑒定站(所)具體組織實施。 (四)各級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每次鑒定后,須將所鑒定的職業(工種)、等級、人數及成績報同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由職業鑒定指導中心初審、匯總。并報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