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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