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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保費,屬于職工醫保基金(含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屬于補充醫保基金;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資金,屬于居民醫保基金;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居民醫保基金當年結余提取20%的資金,建立醫保救助基金,醫保救助基金當年不夠支付時,可從補充醫保基金歷年累計結余中列支。 社保經辦機構可按上年度補充醫療保險費征收總額的5%提取經費,用于聘請醫療衛生專家、派駐住院代表、監督檢查、宣傳培訓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開支。每年的提取數額,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補充醫療保險費征收總額審核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