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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四)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五)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