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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并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后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