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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人員備案申報
(一)辦理失業備案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相關材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辦理失業備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失業人員名單;
3、失業人員檔案;
4、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6、單位裁員批準材料;
7、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經辦機構審核備案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原工作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按規定核查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審核失業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10日內將審核結果備案并通知失業人員原工作單位,要求其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