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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已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以外,工傷保險待遇分別不同情況,由下列渠道支付: (一)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三)《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及行業統籌單位工傷保險納入地方管理以前發生工傷的從業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所在單位已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屬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再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