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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職務、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發生人事爭議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請求和理由的,可以推舉一至兩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