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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解除服務協議: 。ㄒ唬┓至、合并、轉賣或被撤銷、停業、關閉的; (二)將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配合他人冒用參保人資料的康復費用記帳并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費用的; 。ㄈ┎扇卧觳v虛假住院、掛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ㄋ模┌l生工傷康復醫療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恍l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蚱渌驅е鹿kU基金流失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ㄆ撸┫嚓P康復資料保存不全或未達到協議規定的保存期限的; 。ò耍┢渌`反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