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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實際的救災保險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選定承保保險公司的,采購人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法定程序上報審批。 政府作為投保人的,應當將保險合同中的保險種類、保險期限、被保險人、保險保障、保險賠付結構和理賠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公民自愿投保、政府補助的,保險合同應當明確政府財政具體補助的比例或者金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在家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其自交保費部分由當地財政全額補助。 保險人應當規范承保理賠工作流程,提升服務質量,確保受災人員及時獲得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