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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提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根據以下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受理并制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制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并指導申請人當場進行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制作《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