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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滿10年,或者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滿5年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贈與產權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原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