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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的通知 (已廢止)
第五十三條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2002-07-01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蘇勞仲委[2002]3號 江蘇省 廢止日期:2010-11-01 廢止說明: |
內容: | 仲裁委員會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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