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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屬必要,主管當局在與有關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后,對運用本公約將產生特殊和重大問題的有限幾種職業或工作得豁免其應用本公約。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在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提交的關于實施本公約的第一次報告中,列舉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得豁免于應用本公約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陳述豁免的理由,并應在以后的報告中說明該國法律和實踐對豁免此類職業或工作所做規定的狀況,并說明在何種程度上已經或建議對此類職業或工作實施本公約。 3.本公約第3條所規定的職業或工作,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而免于應用本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