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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50元處以罰款;(二)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或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終止、解除手續移交檔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天40元處以罰款;(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