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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州(市)級的基金調劑功能,由縣(市、區)代管的基本養老保險歷年積累基金,除按照實際支付的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基數預留2個月一6個月(具體由州(市)確定)的周轉資金外,其余全部上繳州(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每年當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由州(市)級統一安排調劑。 州(市)代管的基本養老保險積累基金,除臨時調劑周轉外,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用時,由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意見,并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經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