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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在醫療機構每次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其年度內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累計為40000元。 (一)起付標準:1.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定點機構300元;2. 一級(含未定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400元;3.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4.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900元;5. 非定點醫療機構1000元。 (二)支付比例:1.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定點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2.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5%、個人自負45%;3.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個人自負50%;4.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個人自負60%;5. 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5%、個人自負65%。 (三)參保人住院時間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