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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遵循“總額控制,分項對應,專款專用”的原則。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工傷認定費:用于支付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費用。包括調查核實取證時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攝像費、拍照費、工傷保險表格印刷費、資料復制(印)及郵寄等費用。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支付勞動能力鑒定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勞務費、場地租賃費、表、冊、證、卡印刷費、資料復制(印)費、郵寄費及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低和連續兩年工傷事故發生率下降的用人單位。(具體支付辦法另文規定) (四)政策宣傳培訓費:用于支付進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咨詢,對社會公眾及用人單位開展工傷預防的培訓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