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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要求經辦機構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