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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