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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遭受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