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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滿七個月流產分娩的,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