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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已經支出的醫療保險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資格: (一)不按處方配售藥品的; (二)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列入個人醫療帳戶支付范圍支付的; (三)偽造、涂改藥品銷售資料或者費用單據等報銷憑證的; (四)允許或者縱容參保人違規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提取現金的。 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衛生、藥品、物價、稅務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