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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議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本局不得拒絕。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四)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提出的答復意見; (五)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單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