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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交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大陸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內地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或者外國法院作出的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司法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交人民法院承認該離婚判決的裁定書。 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作出的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的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國公民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