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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第四章 特殊工種從業人員退休
2005-11-01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5〕157號 重慶 |
內容: |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申報特殊工種從業人員退休,除按渝府發〔2004〕95號文件規定應提交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結論書》。《檢測結論書》尚未作出的,需提供參保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已申請檢測、尚未作出檢測結論的證明材料; (二)《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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