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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其親屬)都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都可以直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事務管理中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提交有關材料。市勞動能力鑒定事務管理中心受理本市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鑒定工作職責、程序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標準執行。在接到鑒定申請后60日內做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鑒定結論應送達用人單位、職工、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職工對鑒定結論不服者,可在接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事務中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者預交,再次鑒定改變原鑒定結論者,由申請者持鑒定結論和有效發票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報。維持原鑒定結論者,申請者費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