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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核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有舉報、投訴人的,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 (一)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被調查的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沒有財產進行分配,并且沒有相關義務承受人的; (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五)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事項的; (六)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或者已經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七)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