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建立社會醫療保險信用等級管理制度。管理體系由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藥)機構)、參保單位等級管理2個部分組成。 (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等級管理。通過對定點醫療(藥)機構落實社會醫療保險各項政策法規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情況實施監督考核,并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標準,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分別確定不同的信用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 (二)參保單位信用等級管理。加強用人單位履行社會醫療保險的責任與義務,督促用人單位規范主動參保、如實申報、按時繳費的行為,建立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分級管理的制度。 (三)定點醫療(藥)機構、參保單位的信用等級標準分設AAA,AA,A級。其中AAA代表最高等級,A代表最低等級。 (四)市醫保部門負責對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和嚴格監管;負責制定市本級范圍內的定點醫療(藥)機構、參保單位信用等級標準、評定細則和管理模型。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信用等級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信用評定和管理信息的采集、錄入、歸檔、使用、跟蹤、異議處理和安全管理。 (五)以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構建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輔助完成評級操作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