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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 (一)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重度殘疾(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低保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50元)。 (三)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的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中央、省、市和各區財政補助資金,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也按年度劃撥。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醫保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為其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