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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每次住院就醫時,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以下簡稱共付段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賬戶和參保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共付段費用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含執行同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但未定等級的醫療機構,下同)確定參保人個人支付的比例:三級醫療機構為20%,二級醫療機構為15%,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為10%;參保人屬退休人員的,個人支付的比例為前述規定比例的80%。 共付段費用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參保人個人支付的比例為:在職職工28%,退休人員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