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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誤期間的失業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