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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第三章 工資支付管理
2004-11-08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市建設委員會 京勞社資發〔2004〕155號 北京 |
內容: | 建筑施工企業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屬于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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