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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下列違規行為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舉報: (一)以做假記單、假發票、假病歷、假處方和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等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擅自將分支或者協作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提供劃卡記賬服務的; (三)將不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和其他用品記入醫療保險賬內的; (四)將應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記入社會醫療保險賬內的; (五)多記多收醫藥費用的; (六)利用社會醫療保險有關醫療照顧政策,超量配藥,并轉手倒賣,非法牟利的; (七)違規使用個人賬戶的; (八)其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