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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計劃編制與管理 (一)工傷康復計劃包括康復人數、床位使用數、康復治療手段。康復經費預算計劃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市勞動保障局委托市社會勞動康復中心(以下簡稱工傷康復中心)根據全市工傷職工情況、床位使用情況及工傷康復費用的使用規定,編制下年度康復經費預算,經市社保基金中心核準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并按批準的預算,編制季度用款計劃。 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上年度康復經費決算情況。 (三)在工傷康復計劃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于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康復計劃執行影響較大時,工傷康復中心必須報市社保基金中心調整工傷康復計劃;對計劃執行影響較小時,由工傷康復中心自行調整,報市社保基金中心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