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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脅追等手段訂立的;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五)未經勞動者授權由他人代簽的; (六)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未依法或者解除,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即無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