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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見習生在學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實行熟練制的工人,在熟練期內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熟練期滿并自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經過區、縣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按照合同規定仍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可享受《探親規定》條三條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探親假;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四年,按照合同規定仍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探親假。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享受《探親規定》第五、六兩條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