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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事故處理機關證明該職工不可能生存的書面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在初次診斷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