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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條款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如下: (一)《辦法》所稱工資標準,是指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勞動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二)《辦法》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企業最低工資包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 (三)《辦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從事的勞動。 (四)《辦法》所稱克扣工資,是指企業無《辦法》規定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情形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五)《辦法》所稱拖欠工資是指企業無《辦法》規定的第四十一條的情形,超過規定(約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六)勞動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167.4小時,月平均工作周數為4.3周。 (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