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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四條
第四章 轉 院
山西省晉城市 |
內容: | 因市內定點醫院條件所限,參保職工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診治的,須經市內二等甲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內部組織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醫院醫保科審核登記,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只限轉指定醫院。 對確需轉往外地治療的,轉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分段負擔的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一倍。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患者,只能享受出院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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