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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接到初審意見后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醫療保險規定及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書》有關規定,對相關的醫療費用分別作出準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 經復審準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度結算核準金額,在作出審核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 復審認定暫緩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書面通知定點醫療機構并說明原因,從簽發之日起暫緩支付的最長期限為60天。在暫緩支付期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該部分醫療費用進行重審。重審認定準予支付的費用,按規定結算后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認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