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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范圍: (一)非《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廣東省家屬統籌醫療兒科用藥補充范圍》內的藥品費用。 (二)非治療性費用:救護車費、住院陪護費、護工費、陪人床位費、會診交通費、伙食費等。 (三)生活用品費用:臉盆費、口盅費、餐具費、拖鞋費等。 (四)各種按摩保健用品費用。 (五)各種美容、整形(先天性唇裂、腭裂除外)、矯形、減肥、戒毒等檢查治療費用。 (六)腦癱、聾啞、智障等疾病的康復性治療費用。 (七)因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無有效牌證車輛、酒后駕駛、打架斗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自殺、自傷或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 經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賠償的。 2. 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個月以上未能確定責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標準的床位費用。 (十一)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 |